这份免费专属保险还有效!@疫情防控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社工等快来领取!
2020年3月5日,民政部和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共同启动了“携手同心助战疫——全国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湖北省养老机构工作者关爱保障行动”(←点击蓝字了解详情),为正在投身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湖北省养老机构工作者提供专属保险。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设立的致敬战疫人物专项基金为关爱保障行动提供资金支持。
现在,这项关爱保障行动依然在继续。之前领取过该保险的保险有效期持续至今年3月5日。未领取的伙伴们快来免费领取属于你的专属保险吧!保险自领取成功后次日零时生效至2021年3月5日。
在领取保险前未被医院确诊罹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未被确认为疑似病症的,年龄在18—70周岁(含)的:
1.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名注册并参加疫情防控志愿服务的志愿者;
2.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区工作者;
3.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
4.湖北省养老机构中具有行政事业编制或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
二、保险范围
领取专属保险成功的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湖北省养老机构工作者,因参加疫情防控志愿服务或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不幸罹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并达到国家卫健委和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最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诊疗方案》中“临床分型”为重型或危重型的,或因该疾病导致身故的。
三、保险计划及认定方式
一、保险计划
保障责任 | 保险金额 | 保险责任简述 |
重症保险金 | 5万元 | 领取专属保险成功的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湖北省养老机构工作者,在等待期(5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并达到国家卫健委和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最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诊疗方案》中“临床分型”为重症或危重型的,可申请重症保险金5万元。 国家卫健委和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中关于重型和危重型的“临床分型”描述如下: “重型”须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1.呼吸窘迫,RR≥30次/分; 2.静息状态下,指氧饱和度≤93%; 3.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1mmHg=0.133kPa)。 高海拔(海拔超过1000米)地区应根据以下公式对 PaO2/FiO2进行校正:PaO2/FiO2 x [大气压(mmHg)/760] 胸部影像学显示24-48小时内病灶明显进展>50%者按重型管理。 “危重型”须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 2.出现休克; 3.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ICU监护治疗。 |
身故保险金 | 25万元 | 领取专属保险成功的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湖北省养老机构工作者,在等待期(5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并因该疾病导致身故的,家属可申请身故保险金25万元。 *若身故前已领取重症保险金,则领取身故保险金时须扣减已给付的重症保险金。 |
二、认定方式
1.参加疫情防控志愿服务或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认定方式,采取事后证明方式;
2.索赔时由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志愿服务活动的单位或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湖北省养老机构工作者所在单位出具参加疫情防控的证明材料;
3.在保险公司提供的《索赔申请书》中说明参加疫情防控的时间、地点、服务内容等,并加盖公章。
保险期间:自领取成功后次日零时生效至2021年3月5日。
五、领取时间及申请流程
一、领取时间
截至国家卫健委或其他国家职能部门发布相关公告或信息说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结束之日的24时。
二、申请流程
第一步:扫描如下专属二维码进入专属领取页面;
第二步:同意绑定微信或输入本人姓名、电话、身份证号;
第三步:确认身份并免费领取;
第四步:领取后可根据意愿分享给保障对象范围内的其他战疫先锋。
六、保险事故通知
一、报案方式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内致电太平洋保险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00-3申请理赔。
二、报案内容
1.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
2.就诊医院、被保险人现状;
3.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4.保障产品名称(战疫保·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等专属保险)
七、保险金申领
在检查治疗及事故处理过程中,请及时收集并妥善保存好如下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理赔申请所需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金赔偿申请书;
2.保险金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等级分类中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或卫生健康委指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治定点医院出具的、与最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诊疗方案》匹配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科学检测检验报告;
4.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志愿服务活动的单位出具的志愿者参加疫情防控志愿服务的证明材料;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湖北省养老机构工作者所在组织机构出具的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证明材料;
5.保障对象身故的,还应提供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来源:中国社会工作,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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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汪昊
制作:谢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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